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聲請人 張永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蘇盈同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均於民國104年8月11日簽發、票號分別為CH547837號、CH547835號、CH547836號,票面面額均為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均為104年9月11日之本票3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雖有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惟非符合編碼邏輯之有效統一編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具狀表示無法取得,故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蘇盈同為何人,也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