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素如 債務人 林佑怡 即佑伸企業行債務人 劉曉亭 債務人 阮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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