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葉秀美 被告 葉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葉秀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宇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5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平方公尺=1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