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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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二編號1、2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暨就附表二編號1、2所列之犯罪,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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