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