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傑具保人陳香衣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香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仕傑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陳香衣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聲請意旨漏載「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楊仕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命具保5萬元,經具保人陳香衣繳納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
3月21日屏檢 錦祥 106執992字第7586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4日 橋檢俊崑 106執助312字第33218號函、警員報告書影本、被告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2日 屏檢錦祥 106執992字第4859號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影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12日屏檢錦祥106執992字第13089號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