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8號原告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訴訟代理人 江淑如 被告 吳權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