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20號原告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丁○○原告戊○○○被告甲○○被告德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