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交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花交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先從京華城返回居所、再從居所前往京華城之2次酒後駕車之行為,均係基於酒後駕駛車輛之單一行為決意所為,於接近延續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安全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中(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警詢稱目前高中在學,見本院卷第3頁及警卷第7頁),年歲雖輕,然酒後騎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長期廣為宣達周知,被告必可知悉酒後駕車對自身及公眾均具有危險性,卻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未確定體內酒精代謝情況,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顯心存僥倖,並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駕駛態度甚為輕率,足認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有不當;復考量其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本次幸未釀成任何具體實害結果;末兼衡其未婚、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7頁及本院卷第3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勉改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29號被告顏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碩於民國108年1月18日3時至4時50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京華城飲用2杯蘇格登威士忌後,無駕照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MFB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蓮縣○○市○○街○○○○號○樓現住處,嗣因發覺其友人之衣服在騎機車置物箱內,復再騎乘上述機車至京華城。於同日5時6分許,行經花蓮縣○○市○○○路○○號前時,因酒後騎車及跨越雙黃線為警攔查,發現其身體酒味濃厚,經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32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顏碩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及供述。(二)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處理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序號A170708、案號1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偵查報告各1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檢察官羅美秀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