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31號聲請人 林庭逸 相對人鍾昀澔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除票號CH668626號之本票到期日前利息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46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CH668626002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4月10日111年4月10日CH0000000003110年2月25日2,000元111年4月10日111年4月10日CH0000000004110年2月25日2,000元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0日CH0000000005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CH0000000006110年2月25日4,000元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CH0000000007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CH668636008111年2月12日2,000元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0日CH0000000009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0日CH0000000010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0日CH668637011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CH0000000012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CH668639013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0日CH668638014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0日CH0000000015111年4月20日1,000元111年9月10日111年9月10日CH668647016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9月10日111年9月10日CH0000000017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10日CH668642018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10日CH0000000019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0日CH668641020111年4月20日2,000元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0日CH668644021111年4月20日2,000元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10日CH668643022111年2月21日2,000元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10日CH0000000023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3月10日112年3月10日CH668627024111年2月21日2,000元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0日CH0000000025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6月10日112年6月10日CH668630026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5月10日112年5月10日CH668629027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CH668628028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9月10日112年9月10日CH668633029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8月10日112年8月10日CH668632030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10日CH668631031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10日CH668635032111年3月28日2,000元112年10月10日112年10月10日CH668634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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