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起至89年2月9日止,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及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96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