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8號聲請人 張裕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上訴人 張貴義 與被上訴人 邱文庭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訴訟事件,因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未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又按聲請參加訴訟其書狀應表明:⑴本訴訟及當事人。⑵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⑶參加訴訟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自明;因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聲請參加訴訟書狀未依前揭規定記載應載事項。爰依上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參加書狀(並附影本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鎮宇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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