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茂益維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維 代理人 楊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茂益維│泰和興│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195,726元│110年8月31日│XY0000000│││企業有││商業銀行│││││││限公司││大社分行│││││││劉士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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