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晉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晉元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晉元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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