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聲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芷妮 訴訟代理人 鍾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修法理由表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107年度訴字第547號),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7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僅表示「為瞭解開庭錄音之實況」等語,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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