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周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振瑋於93年0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24,34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4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92774元周振瑋民國95年11月10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1392774元周振瑋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44429元周振瑋民國110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173252周振瑋民國95年11月10日民國110年7月19日年息20%003173252周振瑋民國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3173252元周振瑋民國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暨自95年12月10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