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 郭月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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