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即原告大甲水電材料行(合夥)法定代理人 陳秀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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