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62號上訴人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哲維被上訴人天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浩凌 訴訟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最後一行所載「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