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程廖鎮
許惠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4,637元,及其中236,220元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程廖鎮應向債權人給付75,548元,及其中66,543元自95年1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