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相對人甲○○、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提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請更正附表土地地目為林地。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