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閩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閩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閩頡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3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號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處以合計價值相當於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之遊戲幣(遊戲幣兌換新臺幣為一比一)之價格購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50包與愷他命6包後,即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藏放在隨身皮包與菸盒內而加以持有。嗣於111年8月24日凌晨5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3段與甘肅路1段之交岔路口處,為警盤查後,員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其所前揭所購而持有並供於自行施用後剩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47包(驗前總淨重122.567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8.793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1%),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愷他命6包(驗前總淨重:10.1557公克,總純質淨重7.2816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閩頡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30~33、93~94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品初驗報告、上開查扣毒品之照片等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25、39~43、47、49~51、53~59頁),復就上開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送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確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與愷他命成分無訛,且該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之合計總純質淨重均已達5公克以上,此均詳如附表編號1、2之鑑定結果欄及備註欄所示,是被告所持有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愷他命,均係第三級毒品,且該等全部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總計跡近16.1公克。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閩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仍屬相同,是以就毒品持有人所持之同級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應予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參照)。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愷他命,既均為第三級毒品,依前揭說明,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品項雖有不同,然於法律評價之意義皆屬第三級毒品,所持有該等同屬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應予合併計算,然被告持有之上開4-甲基甲基卡西酮以及前揭愷他命,各該品項之第三級毒品分別之純質淨重非但均已逾5公克,且其持有不同品項之全部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總計數量更達16.1公克,自應僅論以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罪。㈢被告前於110年間因酒後駕駛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
0年度交簡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17頁),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所犯前案經執行完畢後,竟猶為本案犯行,且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匪少,顯見前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未能使被告產生警愓,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再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98年台上字第1765號、99年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意旨參照)。雖被告於偵訊時供稱:111年8月23日晚上8點多,玩線上遊戲伏龍天堂,對方的暱稱叫小什麼,我忘記,我是跟他在線上聯繫,之後在國道一號豐原交流道下跟他進行交易,當時交易50包毒咖啡包價值1萬遊戲幣,6包K他命1萬8千的遊戲幣,遊戲幣兌換臺幣為一比一等語(見毒偵字卷第94頁),是以被告既無法提供毒品來源販毒者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其特徵及聯繫管道等具體資訊,供偵查犯罪之檢警機關從事追查,自難認本案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更無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當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肆意持有之,且所持有之數量甚多,然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㈡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罪,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皆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各類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皆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扣案手機2支難認與被告持有毒品犯行有何關聯,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甚明(見毒偵字卷第93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與本案犯罪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咖啡包47包(驗餘淨重79.4793公克,以及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47個)檢品編號:B1ll0920(取樣自檢品編號B1ll0867~B0000000共4包)檢品外觀:標示「SWAG」白色包裝(内含灰白色粉末)驗前淨重:10.5787公克驗餘淨重:7.5310公克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質淨重:驗前淨重10.578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7.7%,純質淨重0.814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47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4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103~114、115~117頁)檢品編號:B1ll0921(取樣自檢品編號B1ll0871~B0000000共22包)檢品外觀:標示「玩很大」迷彩包裝(内含黃色粉末)驗前淨重:61.4441公克驗餘淨重:41.2479公克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質淨重:驗前淨重61.444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7%,純質淨重4.731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1%。檢品編號:B1ll0922(取樣自檢品編號B1ll0893、B1ll0895~B0000000、B1ll0903~B0000000、B1ll0909~B0000000共16包)檢品外觀:標示「MASA-TEAM」白色包裝(内含灰白色粉末)驗前淨重:42.9707公克驗餘淨重:26.8272公克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質淨重:驗前淨重42.970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2%,純質淨重2.664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1%。檢品編號:B1ll1002(取樣自檢品編號B1ll0894、B1ll0901~~B0000000、B1ll0908、B1ll0913共5包)檢品外觀:標示「MASA-TEAM」白色包裝(内含綠色粉末)驗前淨重:7.5742公克驗餘淨重:3.8732公克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質淨重:驗前淨重7.574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7%,純質淨重0.5832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驗餘淨重9.5166公克,以及內含愷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6個)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共6包)檢品外觀:晶體驗前淨重:10.1557公克驗餘淨重:9.5166公克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愷他命之驗前淨重10.1557公克,純度71.7%,純質淨重7.2816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47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4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103~114、115~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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