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債權人 葉正義 上列債權人葉正義因與債務人 賴承為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正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賴承為及 詹東權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