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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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秀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