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袁亞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依系爭借款約定書,債務人應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云云,惟細觀該約款內容,係指借款人於到期日前清償全部借款,主動放棄期限利益之情形,因借款人並無遲延繳款,反而提前清償債務,所造成貸款銀行預期之應得利息上損失,即由「提前清償違約金」彌補;而本件借款人即債務人係未依約繳款,致遲延給付,與其主動提前清償債務情形不同,債權人復依約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填補債務人遲延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債權人另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5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286,048元│自民國105年6月5日│1.88│自民國105年7月6日│├──┼───────┼─────────┼─────────┼────────────┤│002│885,840元│自民國105年7月5日│2.23│自民國105年8月6日│├──┼───────┼─────────┼─────────┼────────────┤│003│150,584元│自民國105年7月5日│2.23│自民國10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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