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吳忻穎 被告 鄭隆江 上列被告鄭隆江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