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吳姿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何世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及附表所示之金額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月10日召集民間互助會19人,採外標制
,在花蓮縣○○鄉○○街○○○巷○○號(後來改○○○鄉○○村
○○街○○○號2樓)開標,被告參加一會,於107年7月10日以
2,000元得標共獲得144,000元,並簽發同金額之本票1張為
憑(發票日107年7月10日、到期日108年7月10日、本票票號
792604),被告得標以後每月應該要付會款12,000元,但他
只付了3個月,從107年11月至108年7月共9個月未付,積欠
會款金額為108,000元。我在今年3月及5月沒有收到被告的
會錢,我打電話給他跟 林志昌 他們不接,我傳簡訊他們也不
回,我向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聲請調解,被告經通知亦不到場
。爰依合會約定、本票之法律關係(擇一勝訴即可)請求。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0元,及自107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7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3天給付原告500元之違約金。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108年1月份後因為我的薪資在法院被銀行強制執
行扣款,導致我有延誤,沒有如期付會錢,因為我的窗口一
直是對林志昌,我有什麼問題我都會告訴他,我3月份跟5月
份有把會款交給林志昌,請他轉交給原告,林志昌說利息的
部分他會處理,我不是惡意要讓我的會頭倒會,在今天我要
確認我欠他的金額,他可以接受我如何償還,我原來答應7
月份本票到期我會處理,之前兩個月我做的工程款我領不到
,我對原告真的很抱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助會會員證書、本票、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欠款明細為憑(卷15至19、43頁),被告對於
其參加原告為會首之合會已經得標並簽發本票,積欠會款未
付等情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為辯。查:原告自107年11月起
即未收到被告應付之會款,且被告是自己到場投標而得標並
簽立本票,並非由林志昌處理被告合會之事,此經原告陳述
明確,並提出本票為憑;被告與林志昌間若有委任或代理關
係,既未向原告陳明,並不能拘束原告,縱使被告所稱其交
會款給林志昌等情非虛,原告既未收取,即不生清償之效力
,且本院依被告所稱地址傳喚林志昌到場作證,林志昌亦未
到場。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難認可採,參酌原告所提事
證,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為民法第709條之
7第1項所明定,是原告依合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會款108,000元,自屬有據。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系爭合會是在每月10日開標,會員應於3日內交付會
款,即於每月14日起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得自應付之當月
14日起請求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可參。原告
另依互助會會員證書記載「開標日起慢3天罰500元」請求每
3天給付500元之違約金實屬過高,本院依上開規定將違約金
酌減至0。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併原告假執行
之聲請予以駁回,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本件原定108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花蓮縣停止上班上課,爰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3
時30分宣判,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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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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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0元│107年11月14日│6│12,000元│108年4月14日│
├──┼─────┼───────┼──┼─────┼───────┤
│2│12,000元│107年12月14日│7│12,000元│108年5月14日│
├──┼─────┼───────┼──┼─────┼───────┤
│3│12,000元│108年1月14日│8│12,000元│108年6月14日│
├──┼─────┼───────┼──┼─────┼───────┤
│4│12,000元│108年2月14日│9│12,000元│108年7月14日│
├──┼─────┼───────┼──┴─────┴───────┤
│5│12,000元│1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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