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77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點0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約定民國年月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06月2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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