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補定書面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成 間請求補定書面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1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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