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8號原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志 原告 陳舜智 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霈淳 律師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被告 蔡婕庭
游季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