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

原告香秀佳便當店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雖以「香秀佳便當店」為原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香秀佳便當店」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原告為「吳振銘即香秀佳便當店」,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原告,如不欲更正,應具體陳明「香秀佳便當店」之組織型態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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