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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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92號抗告人 許聯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查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