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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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94年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九十二年偵字第八五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再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