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