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一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O二O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一七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