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楚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楚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楚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判處(應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於11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5422號函核准假釋乙情,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