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予以減刑,併就附表編號1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所犯罪名│違反職役職責│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法條│罪│罪│罪│││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39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前段│││├────┼──────┼───────┼───────┤│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5月3日│95年5月18日│95年5月18日│├────┼──────┼───────┼───────┤│偵查機關│國防部北部地│桃園地檢署95年│桃園地檢署95年││及案號│方軍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58│度毒偵字第3658│││度偵緝字第26│號│號│││號│││├─┬──┼──────┼───────┼───────┤│最│法院│國防部北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方軍事法院│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16│95年度訴字第16││審││139號│99號│99號││├──┼──────┼───────┼───────┤││判決│95年7月19日│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日期││││├─┼──┼──────┼───────┼───────┤│確│法院│國防部北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方軍事法院│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16│95年度訴字第16││││139號│99號│99號││├──┼──────┼───────┼───────┤││確定│95年8月14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3日│││日期││││├─┴──┼──────┼───────┼───────┤│依中華民│業經國防部北│有期徒刑1月又│有期徒刑4月,││國96年罪│部地方軍事法│15日,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以││犯減刑條│院以96年度聲│金,以銀元300│銀元300元即新││例減刑後│減字第247號│元即新臺幣900│臺幣900元折算││之刑期、│裁定減刑為有│元折算1日│1日││褫奪公權│期徒刑6月,││││期間或罰│如易科罰金,││││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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