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8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曉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438號),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張筆隆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曉涵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分別為零點肆肆玖貳公克、零點陸零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陸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羅曉涵前於民國97年起至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月23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第34號、第35號、99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
書記官張筆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99年12月10日晚間│以玻璃球燒烤之│嗣於99年12月11日上午│羅曉涵施用第二級│││10時許,在其位於│方式施用第二級│9時35分許,在桃園縣│毒品,處有期徒刑│││桃園縣復興鄉三光│毒品甲基安非他│中壢市○○街○○號前為│叁月,如易科罰金│││村4鄰砂崙子13之│命1次。│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本│,以新臺幣壹仟元│││1號居所內││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折算壹日;又施用││├────────┼───────┤因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處有│││99年12月11日上午│以針筒注射之方│海洛因1包(毛重0.46│期徒刑陸月,如易│││6時許,在其上開│式施用第一級毒│公克),及其所有供其│科罰金,以新臺幣│││居所內│品海洛因1次。│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壹仟元折算壹日,│││││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4│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支。│海洛因及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肆肆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二│100年1月11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0年1月11日晚│羅曉涵施用第一級│││間9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毒│間9時40分許,在左揭│毒品,處有期徒刑│││縣中壢市○○路二│品海洛因1次。│「伯爵商務旅店」第60│陸月,如易科罰金│││段437巷8號「伯││6號房內為警查獲,並│,以新臺幣壹仟元│││爵商務旅店」第60││扣得供其本次施用第一│折算壹日,扣案之│││6號房內││級毒品海洛因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用以包裝上開毒│││100年1月11日晚│以玻璃球燒烤之│(毛重0.61公克)及其│品之包裝袋壹個(│││間11時許為警採尿│方式施用第二級│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一│驗餘毛重零點陸零│││時往前回溯96小時│毒品甲基安非他│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貳壹公克)沒收銷│││內某時,在臺灣地│命1次。│射針筒2支。│燬之,扣案之注射│││區某不詳處所│││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