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威東選任辯護人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被告 葉靚翮 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 律師被告 程柏豪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194號、第2381號、第2382號、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案卷資料較多、法律問題較為繁複,事證判斷較為費時,法律價值之判斷亦較多,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