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乙○○
號被告丙○○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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