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慈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5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慈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811號、第1772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16日確定。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811號、第1772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9年8月16日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可認定。而扣案之犯罪所得4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陳詐欺集團成員將報酬4000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語、同案被告 劉育愷 於偵查中供述對方有轉帳4000元報酬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卷第29頁;偵15811號卷第34頁),及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附卷可參(見偵15811號卷第137頁至第140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