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 陳林碧秀 相對人 蘇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二點關於「債務人蘇正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蘇正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點已載明債務人蘇正和已於105年3月22日死亡,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佳瑛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