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4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光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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