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呂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呂金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金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呂金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呂金德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不慎落海失蹤至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106年3月17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自106年3月17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13年3月17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此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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