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佟孟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6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佟孟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飲用酒類後」應補充更正為:「飲用啤酒後」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102年6月13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佟孟晏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茲審酌被告飲用啤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行為殊無足取,惟念被告本次乃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名,素行尚可,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及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6016號被告佟孟晏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
巷○○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佟孟晏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上之某熱炒店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凌晨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2時5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康路口處時,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佟孟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佟孟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檢察官鄭益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元正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