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富明 間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