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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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告裕銘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厚忠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賴蘇民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順從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景郁 律師本件除原指定 簡妥芸 為本件技術審查官外,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潘曉玫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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