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號
102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即被告 薛宇欣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宇欣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薛宇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准自民國102年
2月26日起執行羈押;其後,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遂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亦因之移審本院;而本院受命法官核閱卷證暨訊問被告以後,則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本罪法定本刑之重,客觀上亦無從排除被告因畏罪而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遂於移審當日即102年4月25日,命為執行羈押之處分。茲聲請人即被告以附件即刑事聲請狀所載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本案雖經審理終結,相關事證並已調查完畢,然前述「有逃亡之虞」、「重罪」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尤以本案尚未判決確定,經綜合評估被告之經濟資力、涉案情節暨其棄保潛逃之可能,認本案非以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保證金,實不足以擔保被告日後之到案審理、執行, 爰准 被告於提出500,000元之保證金,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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