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治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詹治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詹治揚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8月
31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依規定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下稱「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室」)接受尿液採驗,詎其為規避尿液採驗,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為下列之犯行:
⒈於105年12月6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先將不
詳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掃瞄成電腦文件檔案(下稱「掃瞄之診斷證明書檔案」),再以電腦於附表編號一「偽造欄位」上繕打如附表編號一「偽造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並加以列印後,復以不詳方式在上開列印完成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印文,而分別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 新竹 國軍醫院105年11月15日診斷證明書、105年12月2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繼而於105年12月6日某時,將上開偽造完成之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傳真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下稱「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陳威 傑醫師、新竹國軍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及「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執行保護管束及採尿送驗程序。
⒉於105年12月12日至105年12月26日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
不詳處所,將「掃瞄之診斷證明書檔案」以電腦繕打如附表編號二「偽造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並加以列印後,復以不詳方式在上開列印完成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二「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二「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新竹國軍醫院105年12月12日診斷證明書1份,繼而於105年12月12日至105年12月26日間某日,將上開偽造完成之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傳真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楊俊傑 醫師、新竹國軍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正確性及「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執行保護管束及採尿送驗程序。
⒊於106年1月18日至106年1月25日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
不詳處所,將「掃瞄之診斷證明書檔案」以電腦繕打如附表編號三「偽造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並加以列印後,復以不詳方式在上開列印完成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三「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三「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新竹國軍醫院106年1月18日診斷證明書1份,繼而於106年1月18日至106年1月25日間某日,將上開偽造完成之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傳真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劉承鑫 醫師、新竹國軍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正確性及「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執行保護管束及採尿送驗程序。嗣「桃園地檢署觀護人」發覺有異,進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桃園地檢署觀護人」簽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詹治揚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105年12月5日)
新竹縣混凝土業職業工會105年11月3日繳款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105年12月7日)、空白之真正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空白之真正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105年12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日 桃檢坤 護宗 字第106344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106年1月16日雲監教字第1060000080
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1日 桃檢坤護宗 字第003155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1日桃檢坤護宗字第00315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1月17日桃檢坤護宗字第005283號函、國防部軍醫局10
6年4月7日國醫計畫字第1060002802號函暨檢附之組織系統圖、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6年4月6日醫桃新民字第1060000216號函暨檢附之病歷管理系統擷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診斷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
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傳真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是以無制作權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復加以傳真以行使,仍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查本案被告先將不詳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掃瞄成電腦文件檔案,復以電腦繕打如附表「偽造內容」欄所示之內容,再加以列印,繼而在該列印之文件上,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印文,而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後,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傳真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揆諸前開說明,自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印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罪。
㈢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
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基於規避採驗尿液之單一犯意,接續偽造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後,再傳真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之,其犯罪之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之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偽造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傳真予「桃園地檢
署觀護人」以行使,企圖規避尿液採驗,不僅生損害於新竹國軍醫院及醫師出具診斷證明之正確性,且妨害國家對於刑事案件之執行,所為甚值非難,惟念被告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傳真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是以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仍由被告所持有,然是否尚屬存在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且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係由電腦列印製作,取得並無困難,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各該診斷證明書傳真後,而由「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取得之診斷證明書影本,雖均屬犯罪所生之物,然既均交付予「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以行使,藉此取信「桃園地檢署觀護人」,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影本自均屬「桃園地檢署」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依前揭判決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附表:
┌──┬───────┬───────┬────┬────────────┬───────┐│編號│行使時間│偽造私文書│偽造欄位│偽造內容│偽造署押│├──┼───────┼───────┼────┼────────────┼───────┤│一│105年12月6日│新竹國軍醫院10│姓名│詹治揚│「新竹國軍醫院│││某時│5年11月15日診├────┼────────────┤診斷證明書陳威││││斷證明書│病歷號碼│000000000│傑之章」印文壹││││├────┼────────────┤枚│││││出生年月│民國70年08月17日││││││日││││││├────┼────────────┼───────┤││││身分證號│Z000000000│「新竹國軍醫院│││││碼││診斷書之章」印││││├────┼────────────┤文壹枚│││││科別│家醫科1│││││├────┼────────────┤│││││診斷│T11.20左足腳盤多處斷裂,│││││││骨頭未完全癒合、S46.21左│││││││大腿,左小腿,左足腳盤內│││││││傷口感染併發蜂窩性組織炎│││││││、G47.00精神焦慮,躁鬱不│││││││安,自主控制能力差│││││├────┼────────────┤│││││醫囑│需住院開刀手術治療兩周,│││││││手術後需固定斷裂處不得移│││││││動,需繼續觀察治療,視病│││││││情判斷是否要延長住院時日│││││││,術後病人一月之內不得行│││││││走運動之行為。│││││├────┼────────────┤│││││診治醫師│ 陳威傑 │││││├────┼────────────┤│││││日期│105年11月15日││││├───────┼────┼────────────┼───────┤│││新竹國軍醫院10│姓名│詹治揚│「新竹國軍醫院││││5年12月2日診├────┼────────────┤診斷證明書陳威││││斷證明書│病歷號碼│000000000│傑之章」印文壹││││├────┼────────────┤枚│││││出生年月│民國70年08月17日││││││日││││││├────┼────────────┼───────┤││││身分證號│Z000000000│「新竹國軍醫院│││││碼││診斷書之章」印││││├────┼────────────┤文壹枚│││││科別│家醫科1│││││├────┼────────────┤│││││診斷│T11.56左足腳盤多處斷裂,│││││││骨頭重建手術│││││├────┼────────────┤│││││醫囑│1.療養期間時日須達三周以│││││││上,每周定期回診觀察,│││││││由醫生診斷確定重建完整│││││││,安排取下重創固定骨骼│││││││鋼釘。│││││││2.開刀手術左腳盤重建骨骼│││││││,手術後需固定下半身左│││││││腳重建處不得移動,住院│││││││一周觀察骨骼成長狀況,│││││││視骨骼成長判斷是否要延│││││││長住院治療。│││││├────┼────────────┤│││││診治醫師│陳威傑│││││├────┼────────────┤│││││日期│105年12月2日││├──┼───────┼───────┼────┼────────────┼───────┤│二│105年12月12日│新竹國軍醫院10│姓名│詹治揚│「新竹國軍醫院│││至105年12月26│5年12月12日診├────┼────────────┤診斷證明書用章│││日間某日│斷證明書│病歷號碼│000000000│之印」印文壹枚││││├────┼────────────┤│││││出生年月│民國70年08月17日││││││日││││││├────┼────────────┼───────┤││││身分證號│Z000000000│「新竹國軍醫院│││││碼││診斷書之章」印││││├────┼────────────┤文壹枚│││││科別│骨科3│││││├────┼────────────┤│││││診斷│H11.36左腳盤骨囊腫,開刀│││││││手術切除,切片assaystag│││││││e、H11.07足盤神經叢損傷│││││││,建議開刀對側第七頸椎神│││││││經移植手術│││││├────┼────────────┤│││││醫囑│1.定日期106年12月12日早│││││││上9:00進行開刀手術。│││││││2.對側第七頸椎神經移植手│││││││術,進行全身麻醉手術前│││││││12小時須禁食,可飲水。│││││││3.開刀手術治療需住院7日│││││││療養後續觀察病人復原狀│││││││況。│││││├────┼────────────┤│││││診治醫師│楊俊傑│││││├────┼────────────┤│││││日期│105年12月12日││├──┼───────┼───────┼────┼────────────┼───────┤│三│106年1月18日│新竹國軍醫院10│姓名│詹治揚│「新竹國軍醫院│││至106年1月25│6年1月18日診├────┼────────────┤診斷證明書用章│││日間某日│斷證明書│病歷號碼│000000000│之印」印文壹枚││││├────┼────────────┤│││││出生年月│民國70年08月17日││││││日││││││├────┼────────────┼───────┤││││身分證號│Z000000000│「新竹國軍醫院│││││碼││診斷書之章」印││││├────┼────────────┤文壹枚│││││科別│感染科│││││├────┼────────────┤│││││診斷│D27.1尿道感染引發血尿白│││││││血球指數過高,腎發炎、衰│││││││竭,身體水腫高燒不退、F2│││││││3.2接觸性傳染異變性皮膚│││││││炎,傷口感染發燒潰爛,傷│││││││口處發現有不明寄生物體│││││├────┼────────────┤│││││醫囑│1.病患於民國105年12月25│││││││早上9:00護士巡房換藥發│││││││現有發燒至38.7。C全身│││││││皮膚腫脹,經醫師診斷為│││││││尿液感染血尿導致血蛋白│││││││有腎發炎衰竭徵兆,立即│││││││照核磁共振檢查,檢驗血│││││││液,確認血蛋白腎衰竭,│││││││於同日下午13:10緊急施│││││││行清創手術,插靜脈血液│││││││循環離心導引手術後注射│││││││抗生素轉感染科加護病房│││││││觀察。│││││││2.血蛋白腎衰竭須在加護病│││││││房24h特別注意靜脈循環│││││││血液離心導引狀況,抗生│││││││素持續點滴注射,至發燒│││││││退燒水腫消退才可進一步│││││││診治醫療。│││││││3.病患治療時間三星期至兩│││││││個月視恢復狀況須蛋白質│││││││指數回降至正常數值,腎│││││││上功能正常狀態才可由加│││││││護病房轉至一般病房醫療│││││││觀察,期間繼續抗生素投│││││││藥,一天須早中晚定時抽│││││││血追蹤指數,不可下床離│││││││開病房,探視須穿戴防護│││││││衣。│││││││4.病患在住院期間與他人手│││││││口接觸未注意衛生清潔,│││││││間接性感染異變性皮膚炎│││││││,傷口感染潰爛紅腫,有│││││││搔癢腫燙不適感覺,傷口│││││││有疑似寄生物已經進一步│││││││做切片檢查,不可下床離│││││││開病房與人肢體接觸,探│││││││視須穿戴防護衣,待檢驗│││││││報告後再進一步診治醫療│││││││。│││││├────┼────────────┤│││││診治醫師│劉承鑫│││││├────┼────────────┤│││││日期│106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