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紹龍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說明自民國103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等收據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釋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之必要?
八、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又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九、請提出聲請人與其前配偶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之確定判決,並請說明每月支出之金額為若干及支付之憑據。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